【中山专业刑事律师】
肖建辉律师成功办理一起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获释放决定
近日,肖建辉律师成功办理一起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拘留期间,肖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侦查机关询问重点等有效工作,向办案机关递交申请,有针对性的指出案件节点证据不足的地方,为当事人争取到不予批捕,获中山市公安局释放决定。
这是肖建辉律师执业以来,已成功办理的第60起获释放决定案件。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三)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肖建辉律师简介
肖建辉律师,广东桦弘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所主任。
肖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北京大学法学学士。肖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十多年,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在刑事法律领域成绩突出,法律实务经验非常丰富。
肖律师带领的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凭借多年法律行业实战经验,办理过诸多取保候审、不予批捕、缓刑、检察院不起诉、缓刑、法院变更及不予认定检察院起诉罪名及在检察院量刑建议等成功案例。
肖律师亲办的案件中,取保候审(含不予逮捕)超过60件;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 16件;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29件。
2023年,肖律师被任命为中山市第十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成员。
肖建辉律师近年来亲办的具有影响性的部分刑事案件:
冯某涉口罩诈骗案(2020年,中山公安局东升分局,30天保释后撤销案件)
石某涉强奸案(2020年,中山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
杨某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21年—2022年,法院开庭后一周,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
何某等人涉组织卖淫涉黑案(2020年,开庭前两周才接受委托介入,珠海市金湾检察院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年,最终金湾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改判罪名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呈某等人涉组织卖淫案(2023年案发,案件经检察院二次退查,最终呈某变更罪名为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建议实刑。庭前公诉人采纳律师意见,当庭变更量刑建议为可以适用缓刑,法院开庭审理两周后对呈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目前该案尚未作出判决,呈某是全案唯一一个开庭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周某之等人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4年,开庭前两周才接受委托介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法院起诉书认定当事人是主犯,第一被告,量刑建议三至四年,最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具有从犯情节,当事人作为第一被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曾某等人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2020年,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法院认为曾某是主犯,第一被告,量刑建议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最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改判罪名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并认定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陈某等人涉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案(2022年,中山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全案唯一一人不起诉)
梁某等人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3年,涉案流水四千多万元,流水金额的法定量刑在有期徒刑三至七年,经历延长侦查期及二次退查,台山市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变更罪名为非法采矿罪,并认定从犯,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两年)
贺某等人涉介绍卖淫案(2023年,中山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当事人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量刑建议五年六个月。最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雷某涉盗窃保时捷豪车案(2024年,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没有缓刑建议。最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在没有任何退赔谅解的情况下,判处当事人适用缓刑)
程某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2024年,本案经历二次退查,中山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不起诉决定)
曾某涉敲诈勒索案(2024年,在没有获得全部被害人赔偿谅解的情况下,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均采纳辩护人缓刑意见,当事人判处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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